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初衷是保护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权。 所谓 “有案必立、 有
诉必理”, 只是指那些符合法律规定立案条件的案件, 起诉到人民法院
后, 法院必须立案, 否则法院就没有必要受理, 所以, 。
对此, 可能有人认为, 设立立案标准等于为立案设置了门槛, 很难保障当
事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权利。 其实任何权利都有限度, 不存在没有边界
的权利, 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权利同样如此。 只有符合立案标
准, 这种权利才能通过法院诉讼得以实现。
填入画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:
A. 不能将 “立案难” 与司法公正简单关联起来
B. 明确立案标准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
C. 推行立案登记制并不意味着 “是案就立”
D. 应正确理解司法资源作为公共产品的有限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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